冯保卫等致山西省纪委王拥军书记的一封实名举报信

2025-11-23 18:41:27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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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西省委、省纪委对山西省高院反复巡视的高压态势下,省高院执行局主要负责办案法官究竟是受何种“动力”驱使,仍然这样胆大妄为、非法压案十年至今不决,并以此变相公开包庇、纵容严重涉嫌“非法经营”“虚假诉讼”犯罪分子韩伏香?又以此让众多无辜受害者无限期为其“背锅”“买单”!这究竟是何种行为、何种性质?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

        人民法院本应是惩处犯罪分子的审判机关,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强盾牌,但山西省高院执行局的主要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却背道而驰,对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三次庭审,三次专案审委会前后高度一致所做出的:韩伏香的执行依据《(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仲裁调解协议书》,纯属虚假,不予执行!向省高院的三次《请示报告》均以强权强势、强词夺理的理由加以否定。此案历时十年,至今仍被省高院束之高阁、久押不决!

      这种亲者痛,仇者快的违法行为对众多无辜受害者简直是一场无法承受的灾难!而真正的犯罪分子韩伏香不但长期逍遥法外,而且更加嚣张。

       一、韩伏香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省高院分管此案的法官充当韩伏香的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众多案外人明知韩伏香的执行依据长治市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调解书》纯属是:申请人韩伏香,被申请人孙海旺二人恶意串通、阴谋策划、伪造虚假证据,谋取的虚假《仲裁调解书》,以此实施对抗、坑害众多案外合法债权人的目的。

      因此,众多案外人及时向长治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申请。

      对此,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专案合议庭。

      于2016年6月召开韩伏香、孙海旺、11名案外人以及三方各自所聘请的律师共同参加庭审。

       三方通过举证、质证,充分印证以下几点:

    (一)韩伏香出具证明证实:其前后数次合计共给孙海旺出借了6331万元的本金,但在仲裁前孙海旺就已经归还支付了韩伏香88497156元。也就是韩伏香除收回出借本金外,还净收25197156元的利息。韩伏香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与孙海旺在长治市仲裁委谋取的孙海旺再支付其一亿零九百万元的《仲裁调解书》,纯属子虚乌有,毫无事实依据;

    (二)案外人在庭审中,针对韩伏香提供的证据发现:其每笔均是高利放贷,日息为0.001334,月利4分多,年利高达49.7%,并且存在利滚利,纯属违法高利放贷行为!所获取的利息纯属非法所得,理应依法收缴!

    (三)韩伏香的仲裁依据《证明函》《承诺函》《更正函》《欠款欠息补充协议》等证据,全属为骗取仲裁委而制造的虚假伪证,毫无事实依据;其次,案外人在庭审中又从韩伏香提供的证据上发现:韩伏香于2013年5月份给孙海旺出借过一笔650万元,但该笔款项的利息却从2012年10月1日就已开始计算,对此,韩伏香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其三,案外人在庭审中又发现:韩伏香于2015年6月18日在长治市仲裁委谋取的“仲裁调解书”,在2015年7月27日就迫不及待向长治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期间的8月11日,却又向孙海旺出借960万元,此行为明显违背常规常理,韩伏香对此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四)孙海旺在庭审会议上提供了一份与韩伏香的通话录音资料,录音中孙海旺反复质问韩伏香:“说好的,咱们为了应付其他债权人才签订的仲裁调解协议,你为什么以假当真,真的到法院申请执行了?”韩伏香对此,无言以对!此通话录音再次对韩伏香的“虚假仲裁”进行了固定!合议庭根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做出了对韩伏香《仲裁调解书》执行一案“不予执行”的意见,并上报审委会研究审查通过。

      长治市中级法院将此“不予执行”的决定形成司法审查报告,上报山西省高院执行局审批。

     省高院执行局对长治中院“不予执行”的决定以强词夺理的“复函”,加以否定,并在复函中强势责令“继续执行”!

     我们众多案外人包括被执行人孙海旺对此坚决不服!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得不于2017年3月份再次召开了三方共同参与的“庭审”程序。

      其结论与第一次毫无差异,合议庭、审委会第二次做出了“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报告,并上报省高院执行局进行审批。

      省高院对长治市中院再次“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报告”,第二次“复函”对长治市中院的“司法审查请示报告”加以否定,并又第二次责令长治市中院“继续执行”!

      省高院的第二次“复函”,引起了我们众多案外人及被执行人孙海旺的极大愤怒与震惊!长治市中院不得不于2020年6月份召集三方共同参加的第三次庭审。

      第三次庭审的结果仍同前两次的结果高度一致,韩伏香的执行依据,长治市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调解书》纯属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采取欺诈手段所获取的。

      长治市中院执行局再也不敢以书面形式上报省高院,主要负责人亲自到省高院向执行局李宛地副局长进行汇报,此次汇报遭到了“野蛮”严厉的训斥,不得不无果而返。

      省高院的两次“复函”,一致否定长治市中级法院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所做出的三次“不予执行”的决定,无非是以下关键的“强词夺理”:

      复函的其一关键理由是: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于2016年6月16日,对长治市丰发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保卫,控告韩伏香涉嫌犯罪一案,所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书为理由,三次否定长治市中院的三次庭审结果。

      此“理由”可谓“用心良苦”,从事实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该不予立案决定书是2016年6月16日做出的,而韩伏香掩盖事实真相、伪造证据进行虚假仲裁的犯罪行为,是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此后2016年6月底第一次庭审、2017年3月份第二次庭审、2020年6月份第三次庭审,经三次严谨的庭审结果,高度吻合,均一致认定的,并经长治市中院审委会三次严格审查,三次最终决定的!从时间上充分证明此“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复函中的第二个关键理由是:“韩伏香的……仲裁调解书,并非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对你院报请的不予执行长治市仲裁委(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不予核准”。

      这一理由纯属黑白颠倒、枉法至极!

      韩伏香的虚假仲裁执行一案,导致被执行人孙海旺三个房地产项目,一千多户业主不能按时交接房屋、办理产权证,由此引发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这是其一。

      其二、导致大量农民工得不到劳动报酬,同样引发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

      其三、由此引起被执行人孙海旺因借贷、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等发生了大量的诉讼官司,潞城区8件,潞州区37件,长治市中院7件,合计52件诉讼纠纷。

      其四、导致众多案外人近两亿元的执行款,十年来分文不能到手,致使无法生活、无法生存!

      其五、由此韩伏香的虚假仲裁案,十年来,浪费了长治辖区数家人民法院大量司法资源。

      上述所述,难道不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吗?

      省高院执行局的“韩伏香的仲裁调解书并非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予核准”的“复函”纯属睁眼说瞎话的枉法“回函”!

       二、韩伏香的非法经营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省高院分管此案的法官却充当韩伏香的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就是二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十次以上。个人非法放贷累计2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非法所得80万元以上;均构成放贷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仅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检索到,韩伏香高利放贷的诉讼执行案在短短的数年内就高达65起,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这65起案件充分说明:韩伏香对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65次之多,每次月息3 - 4分,仅非法获取暴利就达上亿元之多。

      韩伏香趁人之危的高利放贷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多少家庭陷于生存绝境。

       三、韩伏香严重涉嫌诈骗罪。

       韩伏香与孙海旺恶意串通,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情节等诈骗手段,骗取关小强为他们之间的非法放贷进行资产担保的行为,关小强将其诈骗行为,已在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报案,该局在近期已经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韩伏香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三项罪名。三项犯罪事实均十分清楚,证据均充分确凿,并多次干扰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使众多案外人真正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变为一纸空文,得不到落实执行。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庄严形象。

     其手段极其恶劣,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又明确规定:【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何韩伏香的非法经营、虚假诉讼两项犯罪事实均能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年来,均能“一路过关斩将”,其犯罪目的件件均能实施成功,究竟是韩伏香神通广大?还是两院的主办法官被韩伏香的不义之财绑架了?

     山西省高级法院执行局的主要负责人及办案法官又能如何排除与犯罪分子韩伏香之间存在重大利益输送的关系呢?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

         对此,十年来我们无数次奔波在长治市中级法院和山西省高级法院的艰难途中,但至今无果。人生能有几个十年?在此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好以互联网的形式向您进行实名举报,实属无奈之举。

       望您在百忙工作中,对我们的实名举报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对山西省高院执行局某些法官,这种仍不收敛,仍不收手,继续顶风作案,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明目张胆充当韩伏香的保护伞的司法腐败行为,立案查处!我们众多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期盼着!

      实名举报人:冯保卫(等)

     电话:13903454432

     202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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